湘西中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媒体通气会。
红网时刻湘西6月23日讯(记者李艳华通讯员周法)在“6.26”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之际,为打击和预防毒品犯罪,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毒品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在全社会营造拒毒、防毒、禁毒的浓厚氛围,湘西全州两级法院今天上午9时进行打击毒品犯罪集中统一宣判活动。
宣判后,湘西中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媒体通气会,通报一年来全州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今天集中统一宣判的3个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湘西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马如刚通报全州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湘西中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龚文中通报典型案例,湘西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田群主持通气会。
马如刚介绍,全州两级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委、州委与上级法院关于禁毒工作的各项重要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严惩贩卖、运输、走私、制造毒品等严重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组织利用未成年人、病残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和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涉毒犯罪,加大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惩处力度,依法严惩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盗窃等涉毒次生犯罪。同时,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偶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严格控制缓免刑适用的前提下,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马如刚表示,年7月以来,全州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毒品案件件,审结件,判处刑罚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65人,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6人。其中,6月23日上午9点至10点,全州两级法院开展了涉毒品案件集中宣判活动,共判处涉毒案件7件10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1人。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2人,4年10个月至8个月有期徒刑7人,无一人适用缓免刑。
马如刚指出,全州两级法院将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禁毒工作的政治责任感,紧紧围绕国家禁毒工作大局,保持对毒品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继续毫不动摇地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力争禁毒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附:3个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一、姚述健、杨再清运输、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述健,男,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湖南省邵阳市人,住邵阳市双清区友阿广场4B栋号。
被告人杨再清,男,年7月24日出生,土家族,无业,湖南省秀山县人,住秀山县洪安镇溜沙村新寨组号。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年7月7日,杨再清联系姚述健购买毒品,并商定冰毒购买价格每克元,杨再清遂携带3万余元现金去往邵阳。两人见面后,由姚述健驾车载杨再清至邵阳市一小区内,后姚述健下车找贺更强取来毒品后,将克毒品交予杨再清,杨再清当晚携带毒品返回。7月13日,杨再清将毒资尾款3万元存入姚述健提供的其女友巢婷婷的银行卡内。杨再清购得毒品后,将毒品卖给吴绍东。
年7月23日,杨再清联系姚述健购买冰毒,当天下午,杨再清携带10万元现金前往邵阳。当晚姚述健驾车将杨再清带至其家中,后姚述健联系曾校旗取得冰毒,再将冰毒称量分装成6小包后交予杨再清。7月24日凌晨3时许,杨再清携带购买的冰毒在花垣西高速收费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其携带的冰毒共计.95克。年7月24日,姚述健在邵阳市双清区被抓获,当场缴获冰毒1.45克,麻古12颗,净重1.17克。二被告人归案后,杨再清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姚述健拒不供述其犯罪事实。
(二)判决结果
年6月23日,湘西州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姚述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杨再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三、扣押在案的涉案毒品予以追缴,有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二、张世湖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世湖,外号“老四”、“四哥”,男,年2月5日出生,土家族,无业,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凤凰县沱江镇担子丘。年1月2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贵州玉屏侗族自治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湖南省凤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年3月14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湖南省凤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张世湖与吸毒人员代亚飞商定,如有人联系代亚飞帮忙购买冰毒,代亚飞便从张世湖手中拿货,且由代亚飞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提成。后代亚飞四次从张世湖处购买冰毒,重量共计约1克。
年6月24日晚,被告人张世湖在凤凰县天下凤凰大酒店旁边的邮政银行处,给龙杰贩卖冰毒0.2克。
年6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张世湖在凤凰县沱江镇城管大楼门口,给田向辉贩卖冰毒0.3克。
年7月14日晚上,被告人张世湖在凤凰县沱江镇“冷风坳”邓奇家门口给张津菘贩卖冰毒0.2克。
年7月份一天,被告人张世湖在凤凰县沱江镇教育局宿舍外面的马路边给麻永章贩卖冰毒0.3克。
年6月,被告人张世湖先后在凤凰县沱江镇三王阁地段与凤凰县沱江镇城北王家寨“中国石油”加油站旁向江龙贩卖冰毒两次,共约计0.2克。
年7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张世湖在凤凰县沱江镇物资局地段给杨丰贩卖海洛因0.3克。
年7月,被告人张世湖先后在凤凰县沱江镇水田路县幼儿园门口与凤凰县沱江镇堤溪“快活林”地段给林志贩卖海洛因两次,共约计0.2克。
年7月,被告人张世湖先后在凤凰县盐业公司宿舍楼地段,凤凰县沱江镇北园村家地段,凤凰县天下凤凰大酒店向吸毒人宁愿刘杰贩卖海洛因三次,共约计0.48克。
年7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张世湖在凤凰县廖家桥镇被凤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搜查出五小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其中四包共计5.47克检测出甲基苯丙胺,一包共计0.92克检测出海洛因。
(二)判决结果
年6月23日,凤凰县法院一审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张世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二、被告人张世湖违法所得人民币元,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三、刘志豪、石帅、瞿绍兴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志豪,男,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湖南省保靖县人,住保靖县毛沟镇白坪村电二组50号。
被告人石帅,男,年12月17日出生,苗族,无业,湖南省保靖县人,住保靖县毛沟镇拱桥村号。
被告人瞿绍兴,男,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湖南省保靖县人,住保靖县毛沟镇如景村号。
年10月,被告人刘志豪邀约石苗(已判刑)一起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承诺给予石苗一定好处费。石苗先后两次为刘志豪联系贩卖甲基苯丙胺,并给刘志豪共计转款元。
年11月,被告人刘志豪找到被告人石帅商定由石帅出资购买甲基苯丙胺,同时邀约被告人瞿绍兴联系吸毒人员购买甲基苯丙胺,后石帅出资0元,刘志豪联系田勇(另案处理)购买了约7克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刘志豪联系吸毒人员李万军、石峰购买甲基苯丙胺;瞿绍兴联系了吸毒人员彭秀城购买甲基苯丙胺一次,并收受毒资元。
年11月3日,被告人石帅与吴晓豪、龚志伟在花垣县城南“紫竹园宾馆”用石帅的身份证开房休息。期间,刘志豪与女友王诗诗来到房间,后石帅与刘志豪、王诗诗、吴晓豪四人先后在房间内吸食石帅购买的甲基苯丙胺。
(二)判决结果
年6月23日,花垣县法院一审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刘志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被告人石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三、被告人瞿绍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