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教育局关于开展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师〔〕14号)以及《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榕教审〔〕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年春季福州市长乐区教育局开展初级中学、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认定范围和条件
(一)认定权限及受理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的以下人员,可向福州市长乐区教育局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
1.户籍在福州市长乐区的中国公民;
2.持有福州市长乐区有效居住证的中国公民;
3.年福州市长乐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
4.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福州市长乐区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或持有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福州地区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5.驻福州市长乐区现役军人(含现役武警)。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福州市教育局负责认定,具体认定时间、方式、对象及事项等以福州市教育局公告为准。
(二)教师资格种类及学历条件要求
1.申请认定初级中学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其他中专毕业学历,不能申请认定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认定的有效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