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在海洋生态环保中的独特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就“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了14件“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其中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案例9件,行政公益诉讼提起诉讼案例1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例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3件。此批典型案例具有哪些特点,对于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助力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怎样的借鉴参考意义?记者就相关问题对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进行专访。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开展一年以来的总体办案情况。
答:自年2月最高检部署开展“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以来,沿海检察机关海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全面展开,收效明显。据统计,检察机关共摸排线索件,立案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件;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7件,民事公益诉讼34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件。督促清理沿海滩涂固体废物吨,垃圾立方,违规养殖场处;封堵和治理入海排污口个;治理海域面积平方公里;修复海岸线25.3公里,河道公里;增殖放养万尾,追缴各类赔偿修复金共2.18亿元。通过这次专项活动,海洋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形成了对公益诉讼检察在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中的治理价值、海洋公益诉讼不同于其他公益诉讼领域的特点和问题,以及有效监督方法等一系列规律性认识,形成了一批具有指引性、针对性、实操性的办案规范。
问:刚才您提到了“治理价值”一词,那么,在今天发布的14起典型案例中,哪些案例明显体现了公益诉讼在提升社会治理方面所发挥出的独特效能?
答:在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中,沿海检察机关深刻认识到海洋环境对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保障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围绕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把握公益诉讼督促、协同、兜底的职能定位,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尊重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地位作用,针对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暴露的执法监管不力、机制不顺、规划不合理、职责权限不清或交叉等问题,立足检察监督职能,发挥公益诉讼作用,积极促进相关部门协同履职。在今天发布的14起典型案例中,《山东省招远市违建码头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针对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擅自占用海域,填海施工建设小码头损害海洋生态环境,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直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定置网破坏渔业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中,针对定置网捕捞严重破坏国家渔业资源,危害琼州海峡的航道安全问题,涉及渔民生计和社会稳定,检察机关通过督促综合治理,解决矛盾难题。《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污水直排污染红树林生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中,为有效解决3A景区内污水直排入海污染红树林生长环境问题,检察机关通过适用诉前磋商,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在个案基础上督促解决类案问题,有效地保护了红树林和海洋生物多样性,同时推动系统治理城市黑臭水体。
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在专项监督活动中,检察机关在凝聚办案合力方面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
答:针对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严峻形势,各地检察院聚焦海洋保护重点领域,深入摸排非法捕捞、盗采海砂、海洋倾废、污水直排入海、非法占用海域、违法违规围海填海、侵占海海洋自然保护地、违建码头及船舶生产企业污染海洋环境等危害公益行为,探索多种检察职能的公益诉讼解决方案,综合形成司法保护合力。例如,《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诉高某某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中,以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切入点,通过诉讼判决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对此类案件违法犯罪行为人刑事、民事立体追责,并督促渔政部门全面依法履职,形成保护合力。检察机关通过制定“清单式”取证指引,有效协同公安机关,借助刑事侦查同步完成对民事损害赔偿的调查取证,提高了司法效率。《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漳港海岸线餐饮酒楼违法排污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召开诉前圆桌会议,推动行政机关高效配合依法履职,汇聚公益保护合力,运用检察多元职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取得良好效果。
问: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具有跨区域等特点,请您结合具体案例谈一下,面对上述现实困难,检察机关采取了哪些创新工作机制?
答:鉴于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具有跨区域等特点,为打造立体“护海”网络,强化“大保护”意识,依托跨区域协作机制,携手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天津、河北、辽宁加强跨省区域办案协作,共同保护渤海生态环境和资源。各地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机制,构建本省市县三级院跨区域立体协作网络,建立案件协作联动机制,加强内部统筹协调与配合。《海南省海口市海洋非法倾废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对工程垃圾非法倾倒入海,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三级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起民事公益诉追究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检察公益诉讼的整体效应得以充分显现。《浙江省平阳县守护南麂岛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中,检察机关坚持陆海统筹,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成排污企业完成超标排放整改和工艺技术升级,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问:记者注意到,在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中,最高检多次强调要深化“外脑”借助。在这方面,典型案例里是否有所体现?
答:是的,在开展专项活动中,为推动解决海洋公益侵害鉴定难的问题,各级检察机关善于借智借力,发挥外脑专家作用,提升办案公信力和影响力。《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紧守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底线,为查实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及赔偿数额,走访多家专业单位调研,借助专家意见,明确诉讼请求;除追究刑事责任外,灵活采取民事公益诉讼手段,对国家各类渔业资源损失进行救济,保护了长江刀鲚等洄游生物,向社会宣传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和发展海洋生态文明的理念。发挥专家参谋、咨询和监督等重要作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等5宗1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中,检察机关与相关专业机构共同研讨出一套“低成本、高效益”的损害认定机制,将单一个案鉴定变为整体共性和个体相结合的评估模式,大幅降低了评估鉴定时间和经济成本,破解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费用高、周期长的问题。
除了借助“外脑”力量,针对海洋环境污染及资源损害排查线索和调查取证难题,各地在办案中注重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科技与信息支撑作用。例如,《海南省海口市海洋非法倾废行政公益诉讼案》中,通过热线平台发现海洋非法倾废线索,通过“无人机+大数据”的方式排查线索来源,及时固定证据后,联合行政执法机关现场取证,并深挖细查其它相关违法事实,有力保护了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
(来源:最高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