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图书馆公开招标采购物业管理与保安服务,招标文件规定:“各投标人承诺自年1月1日以来,没有受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挂牌、通报、警告或其他行政处罚……提供虚假承诺的,其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取消中标资格。招投标程序后,有投标人投诉,中标人曾于年3月6日被税务局行政处罚,中标人隐瞒了被处罚的事实,提供了虚假承诺。那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是否该被取消?
招标文件对实施处罚的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列举,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该部分文字内容中没有“等”这一字眼,说明招标文件该项内容是对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作出明确的列举而不是示例,故未包括税务部门。中标人曾被税务局行政处罚,并不在招标文件规定中涉及的承诺内容。据此,中标人并未违反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投诉人的相关投诉不影响中标结果。
□案例点睛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文章来源:福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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