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国玉玺#传国玺或传国玉玺,为中国古代皇帝的信物,由和氏璧雕成。
“传国玉玺”取材于“和氏之璧”。公元前年,秦始皇灭六国统一中国后获得和氏璧,命李斯篆书“受命于天,既寿永昌”八字,咸阳玉工王孙寿将和氏之璧精研细磨,雕琢为玺。传国玉玺乃成。据传,秦王政二十八年(前),秦始皇乘龙舟过洞庭湖,风浪骤起,龙舟将倾,秦始皇慌忙将传国玉玺抛人湖中,祈求神灵镇浪。玉玺由此失落。而八年后,华阴平舒道有人又将此传国玺奉上。自是,其随江山易主凡不下十数次,尽尝坎坷流离之痛楚。
秦子婴元年(前)冬,沛公刘邦军灞上,秦王子婴跪捧玉玺献于咸阳道左,秦亡。传国玺得归刘汉。西汉末年,外戚王莽篡权,时孺子婴年幼,玺藏于长乐宫太后处。王莽遣其弟王舜来索,太后怒而詈之,并掷玺于地,破其一角。王莽令工匠以黄金补之。及莽兵败被杀,禁卫军校尉公宾得传国玺,趋至宛,献于更始帝刘玄。更始帝刘玄三年(公元25),赤眉军杀刘玄,立刘盆子。后刘盆子兵败宜阳,将传国玺拱手奉于汉光武帝刘秀。至东汉末年,宦官专权。灵帝熹平六年,袁绍入宫诛杀宦官,段珪携帝出逃,玉玺失踪。
至献帝时,董卓作乱。孙坚率军攻入洛阳。某日辰时,兵士见城南甄宫中一井中有五彩云气,遂使人入井,见投井自尽之宫女颈上系一小匣,匣内所藏正是传国玉玺。孙坚如获至宝,将其秘藏于妻吴氏处。后袁术拘吴氏,夺玺。袁术死,荆州刺史徐璆携玺至许昌,时曹操挟献帝而令诸侯,至此,传国玺得重归汉室。
汉献帝延康元年(公元),献帝被迫“禅让”,曹丕建魏,改元黄初。乃使人于传国玺肩部刻隶字“大魏受汉传国玺”,以证其非“篡汉”也,实乃欲盖弥彰。魏元帝曹奂咸熙二年(公元),司马炎依样而行,称晋武帝,改元泰始,传国玺归晋。晋永嘉五年(公元),前赵刘聪俘晋怀帝司马炽,玺归前赵。十九年后,后赵石勒灭前赵,得玺。更别出心裁,于右侧加刻“天命石氏”。又二十年,再传冉魏,后冉魏求乞东晋军救援,传国玺为晋将领骗走,并以三百精骑连夜送至首都建康(今南京),由此,传国玺乃重归晋朝司马氏囊中。
南朝时,传国玺历经宋、齐、梁、陈四代更迭。隋一统华夏,将传国玺收入隋宫。大业十四年(公元)3月,隋炀帝杨广被杀于江都(今扬州),隋亡。萧后携太子元德携传国玺遁入漠北突厥。
唐初,太宗李世民因无传国玉玺,乃刻数方“受命宝”、“定命宝”等玉“玺”,聊以自慰。贞观四年(公元),李靖率军讨伐突厥,同年,萧后与元德太子背突厥而返归中原,传国玺归于李唐,太宗龙颜大悦。
唐末,天下大乱,群雄四起。唐天佑四年(公元),朱全忠废唐哀帝,夺传国玺,建后梁。十六年后,李存勖灭后梁,建后唐,传国玺转归后唐。又十三年后,石敬塘引契丹军至洛阳,末帝李从珂怀抱传国玺登玄武楼自焚,传国玺就此失踪。
后周太祖郭威时,遍索传国玺不得,无奈镌“皇帝神宝”等印玺两方,一直传至北宋。北宋哲宗时,有农夫名段义者于耕田时发现传国玺,送至朝廷。经十三位大学士依据前朝记载多方考证,认定乃始皇帝所制传国玺。而朝野有识之士多疑其伪。至北宋末年,徽宗好风雅,增刻印玺十方,时人有画蛇添足之讥,其实徽宗似有淡化传国玺地位之深意在其中。
宋靖康元年(公元),金兵破汴梁,徽钦二帝被掠,“传国玺”被大金国掠走,其后便销声匿迹。
元至元三十一年(公元),世祖忽必烈崩。“传国玉玺”忽现于大都,叫卖于市,为权相伯颜命人购得。伯颜曾将蒙元收缴各国之历代印玺统统磨平,分发给王公大臣刻制私人印章。传国玉玺亦恐在其中而遭不测。
元至正二十八年(公元),朱元璋在建康称帝,号大明,改元洪武。继而北伐,蒙蒙元廷弃中原而走漠北,继续驰骋于万里北疆。明初,太祖遣徐达入漠北,穷追猛打远遁之残元势力,其主要目的便是索取传国玉玺,然最终还是无功而返。
明清两代,时有“传国玉玺”现身之鼓噪,然皆附会、仿造之赝品。如明孝宗时,曾有人进献所谓“传国玉玺”,孝宗认定其为赝品而未采用。至清初时,紫禁城藏御玺三十有九,其中一方即被称作“传国玉玺”。而乾隆时,高宗皇帝颇好考据,钦定其为赝品。但权且以假当真,聊以充数,亦无深究者。
民国成立,清廷退位,但依优待条件,仍盘踞紫禁城而称孤道寡。直至民国十三年(公元)11月,末代皇帝溥仪被冯玉祥驱逐出宫,此“传国玉玺”复不见踪影。当时冯部将领鹿钟麟等人曾追索此镶金玉玺,至今仍无下文。
由是,历经两千余年风风雨雨、扑朔迷离,“传国玉玺”数隐数现,最终湮没于历史的漫漫长河之中。
玉玺又称“传国玉玺”“传国玺”,为秦以后历代帝王相传之印玺,其方圆四寸,上纽交五龙,正面刻有李斯所书“受命于天,既寿永昌”八篆字,以作为“皇权神授、正统合法”之信物。嗣后,历代帝王皆以得此玺为符应,奉若奇珍,国之重器也。得之则象征其“受命于天”,失之则表现其“气数已尽”。凡登大位而无此玺者,则被讥为“白版皇帝”,显得底气不足而为世人所轻蔑。由此便促使欲谋大宝之辈你争我夺,致使该传国玉玺屡易其主,辗转于神州赤县凡二千余年。然终于销声匿迹,至今杳无踪影,辄令人扼腕叹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