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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发布第三轮两集中供地土拍公告43幅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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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55号至-84号、马宗地-07号至10号、长乐-拍11号至16号、滨拍-7号至9号等四十三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事宜,已分别经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宗地-55号至-84号


  (一)出让地块基本情况和主要规划指标等(见附表1)


  (二)竞买申请人范围


  1.住宅用途宗地(宗地-55号至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可参加竞买,但存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者除外。同一申请人及其控股的各个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宗住宅地块的竞买。


  申请人在申请竞买时,应提供不存在上述情形的书面承诺。竞得人隐瞒事实出具承诺的,取消竞得资格,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出让人解除合同并收回已出让土地,定金不予返还。


  2.非住宅地块(宗地-76号至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存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者除外。宗地-81号、82号、83号竞买人须为企业法人。宗地-76号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三)出让方式


  采用现场拍卖方式出让:


  1.宗地-60号、61号采用“限地价、竞首期付款比例、摇号”方式拍卖出让。竞买人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价的,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当报价达到最高限制价后,不再接受更高报价,有其他竞买人愿意接受该最高限制地价,则竞买方式转为竞首期付款比例(即自地块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缴付出让价款的比例),以最高限制价格时的50%比例(含竞买保证金)起拍,竞拍增幅为5%,竞拍上限为%。首期付款比例达到%时,摇号确定竞得人。


  2.宗地-55号至59号、62号至75号采用“限地价、摇号”方式拍卖出让。竞买人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价的,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当报价达到最高限制价后,不再接受更高报价,愿意接受该最高限制价的竞买人均可申请参与摇号,摇中者为竞得人。


  3.宗地-76号至84号按照价高者得原则拍卖出让。


  (四)参加竞买申请方式及截止日期


  宗地-72号至84号竞买申请人应在年11月17日至11月26日的工作日期间(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至5:00)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或护照)、竞买申请表、承诺函、竞买保证金的缴款凭证(竞买保证金必须于年11月26日下午4:00前汇至指定的账户)及相关证明文件等,向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出竞买申请,经审核后,获得竞买资格。


  宗地-55号至71号竞买申请人应在年11月17日至11月29日的工作日期间(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至5:00)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或护照)、竞买申请表、承诺函、竞买保证金的缴款凭证(竞买保证金必须于年11月29日下午4:00前汇至指定的账户)及相关证明文件等,向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出竞买申请,经审核后,获得竞买资格。


  拍卖时间及地点:年12月1日上午9:00,在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层交易大厅举行。


  (五)给付成交地价款方式


  1.付款期限:分二期付款,其中宗地-83号分别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日内按50%、50%比例支付;其余地块分别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日内按50%、50%比例支付,宗地-60号、61号按竞拍结果确定缴交比例。


  2.竞买保证金充抵成交土地价款。


  3.竞买申请人支付竞买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为:


  (1)账户名称: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福州温泉支行


  开户行行号:309362


  (2)账户名称: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福建海峡银行福州温泉支行


  开户行行号:


  (3)账户名称: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州晋安支行


  (4)跨境人民币账户(境外划入人民币保证金专用)


  账户名称: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账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行


  SWIFTCODE:BKCHCNBJ73E


  (5)美元账户(境内划入美元保证金专用)


  账户名称: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账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行


  (6)美元账户(境外划入美元保证金专用)


  账户名称: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账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行


  SWIFTCODE:BKCHCNBJ73E


  拟用美元缴纳竞买保证金的意向竞买人须与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行三方签订托管结算协议后方可参加竞买。竞买人以美元支付保证金的,其缴纳的保证金数额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天公布的汇率换算。


  境外划入人民币保证金或拟用美元缴纳保证金的拍卖申请人,其竞买保证金须于年11月26日16时前汇至指定的账户。


  2.宗地-80号至84号:竞买申请人参加现场拍卖时,只能参与其所缴交竞买保证金对应数额宗地的竞买,若未竞得该地块,则该竞买保证金不能转为其它地块的竞买保证金。


  3.竞买申请人缴纳竞买保证金时,应提交该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通过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募集、发行债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竞买申请人为房地产企业的,还应提交无拖欠工程款的承诺书。如竞得人虚假提供或隐瞒事实出具上述承诺函的,取消竞得资格,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定金不予返还。


  4.住宅用地购地资金审查


  竞买企业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购地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金融结构各类融资资金,购地资金不得使用房地产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借款或预付款,购地资金不得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借款,购地资金不得使用参与竞买企业控制的非房地产企业融资等。


  竞买企业在竞买申请时应说明购地资金来源、提供相应证明,并作出书面承诺。出让后,受让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购地资金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提供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经审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取消竞得资格,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已出让土地,定金不予返还。


  (七)其它事项


  1.本次土地出让现场交易工作由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出让活动不接受电话、邮寄及口头报价。


  2.宗地开发建设要求


  宗地-55号商品住宅销售指导均价为元/平方米;


  建设商贸楼(商业)建筑面积平方米,集中布局在地块B,由市土地发展中心按照元/平方米回购;回购商贸楼配套地下车位的,回购价格按照经评估的市场评估价下浮10%确定。


  宗地-56号商品住宅销售指导均价为元/平方米。


  宗地-57号商品住宅销售指导均价为元/平方米;


  建设商贸楼建筑面积平方米及配套停车位个,由市土地发展中心回购,商贸楼回购单价按照元/平方米确定;停车位回购价格按照经评估的市场评估价下浮10%确定;回购部分商业商务起始楼面地价元/平方米,可售商业商务起始楼面地价元/平方米。


  宗地-58号、59号商品住宅销售指导均价为元/平方米。


  宗地-60号商品住宅销售指导均价为元/平方米。


  宗地-61号商品住宅销售指导均价为元/平方米。


  宗地-60号、61号受让人要将空中花园、开敞式公共平台的用途,业主相关义务及物业公司相关责任纳入房屋销售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明确业主后期管理和维护义务,并取得业主承诺,严禁业主私自改变用途,违法违规封闭空中花园和开敞式公共平台。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空中花园和开敞式公共平台的后期管理,劝导业主按照规范使用,保障立体生态住宅项目正常运行,对违规行为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同时物业公司要接受属地政府监管。


  宗地-62号商品住宅销售指导均价为元/平方米。


  宗地-63号商品住宅销售指导均价为元/平方米。


  宗地-64号商品住宅销售指导均价为元/平方米。


  宗地-65号商品住宅销售指导均价为元/平方米;配建的地下人防设施5平方米,无偿移交给晋安区人防部门。


  宗地-66号商品住宅销售指导均价为元/平方米。


  宗地-67号商品住宅销售指导均价为元/平方米。


  宗地-68号须全部建设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为元/平方米,由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回购,该项目由晋安区人民政府实施监管;建设商贸楼建筑面积平方米,由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按照元/平方米回购;回购商贸楼配套地下车位的,回购价格按照经评估的市场评估价下浮10%确定;回购部分商业商务起始楼面地价元/平方米,可售商业商务起始楼面地价元/平方米。


  宗地-69号商品住宅销售指导均价为元/平方米;须配建安置型商品房3.03万平方米,销售均价为元/平方米,由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回购。


  宗地-70号商品住宅销售指导均价为元/平方米;须配建安置型商品房3.6万平方米,销售均价为元/平方米,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指定单位回购,该项目由鼓楼区人民政府实施监管。


  宗地-71号须全部建设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为元/平方米,由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回购,该项目由台江区人民政府实施监管;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筑面积平方米,由台江区指定单位按照元/平方米回购。


  宗地-72号、73号、74号、75号建设自持社会租赁住房。


  宗地-76号由竞得人全部自持经营,不得分割转让。


  宗地-77号应建设自持酒店建筑面积5.4万平方米,竞得人还需自持商业商务建筑平方米(其中商业平方米)。具体监管事宜按照竞得人与晋安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履约监管协议执行;商业(酒店功能除外)、商务建筑每一分割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平方米,底层商铺不受此限制。


  宗地-78号建设不计容地下商业建筑面积1平方米,由福州地铁置业有限公司按照0元/平方米回购;建设办公建筑面积平方米,由鼓楼区人民政府按照元/平方米回购;商业、办公建筑每一分割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平方米,底层商铺不受此限制。


  宗地-79号每一分割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平方米。


  宗地-80号带地面建(构)筑物出让。


  宗地-81号产业类型为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船用配套设备制造业;该宗地带地上建筑物出让,出让年限30年;竞得人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同时,与晋安区人民政府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竞得人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完成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批复文件的,按照约定不得办理抵押登记。在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按照约定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万元/亩。


  宗地-82号出让年限为30年;项目产业类型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竞得人须在宗地所在辖区内注册独立的法人公司,所有税收应在当地缴纳,并承诺土地使用权期限内企业注册地不搬离晋安区;项目总平、建筑方案需征得晋安区人民政府同意;竞得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同时,应与晋安区人民政府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竞得人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完成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批复文件的,按照约定不得办理抵押登记。在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按照约定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万元/亩。

。该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万元/亩。


  安置型商品房、社会租赁住房地块竞得人在竞得后与市房管局对接,明确安置型商品房、社会租赁住房户型比例、建设等具体要求。


  3.福州市人民政府有权对商品住宅的预售及销售价格进行限制,竞买申请人在提交竞买申请时应出具接受上述要求的承诺函。


  4.宗地-55号至67号、69号、70号商品房销售价格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住宅项目底价成交的,商品房备案均价原则按照商品房销售指导价确定;出让价款每增加1%,备案均价按商品房销售指导价上浮0.3%确定,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4.5%。


  5.安置型商品房建设按《安置型商品房项目建设及回购款拨付工作流程》(榕自然综〔〕号)执行。安置型商品房购房款分三期向受让人拨付:第一期,主体结构封顶后支付购房款的40%;第二期,项目竣工备案后支付购房款的30%;第三期,项目办理产权总登、被征收人与受让人签订购房合同、完成征收补偿费用二次结算并交房后支付购房款的30%。项目办理总登后一年内仍未对接的安置房源由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统一购买。


  6.交地时间:竞得人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15日内,出让人按照“净地”标准交地,其中宗地-78号在出让后一年内交地。


  开竣工时间:宗地-76号交地后12个月内开工,开工后36个月内竣工,其余地块按《福州市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管理办法(试行)》(榕政办〔〕81号)执行。安置型商品房项目(宗地-68、69、70、71号)允许竞得人缴清第一期土地价款后,先行办理相关建审手续,“两站”在施工图审查后介入。


  7.安置型商品房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榕自然综[]号)执行。安置型商品房相应配比的停车泊位参照周边项目近期成交价格经评估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按程序销售。


  8.社会租赁住房的设计、套型、建设、装修及经营管理按照《关于国有用地新建(配建)租赁住房工作导则》《关于新建租赁住房项目规划设计工作导则》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落实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号)、《关于国有用地新建(配建)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完善租赁住房项目规划设计工作导则》(榕房[]67号)执行,具体建筑方案及套型配比应经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实施。


  9.本次出让项目应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号)要求实施装配式建造。


  宗地-60号、61号应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全装修。宗地-55号、56号、57号建设应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全装修比例应达到60%以上;其余商品住房项目鼓励进行装修。


  10.受让人同意受让宗地所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归属作如下约定:物业管理用房、门卫收发室、垃圾集散间等公用设施的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如有配建快递服务用房、幼儿园、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文体活动站、社区居委会、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除约定回购外)、公厕及其它公共服务设施产权须无偿移交项目所在区政府相关单位;配建的邮政设施产权须无偿移交市邮政管理局。


  11.竞得人企业不在宗地所辖区内,竞得人拟成立或属地政府要求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竞得人应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完成新公司注册登记并签订补充合同。


  12.出让土地成交价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物(含人员)的征迁安置费用、地段差价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土地费用及政府的土地收益,不含土地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契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竞得人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13.竞得人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有关规定向省、市、区有关部门申请立项(或增资、增项)及办理企业的营业执照,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房地产开发等有关手续。


  14.本次公开出让地块位置示意图可在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1.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二、马宗地-07号至10号


  (一)地块基本情况和主要规划指标(见附表2)。


  (二)竞买申请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可参加竞买,但存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者除外。同一申请人及其控股的各个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宗住宅地块的竞买。


  申请人在申请竞买时,应提供不存在上述情形的书面承诺。竞得人隐瞒事实出具承诺的,取消竞得资格,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出让人解除合同并收回已出让土地,定金不予返还。


  (三)出让方式


  采用拍卖方式出让,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出让人。采用“限地价、控房价、摇号”方式出让,按照溢价率15%设置最高限制价格,当竞价达到最高限制价格时,按照摇号方式确定竞得人。


  (四)索取材料方式


  竞买人可于年11月16日至年11月30日工作日期间到福州市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索取本次出让文件。


  (五)参加竞买申请方式及截止日期


  竞买申请人应在年11月16日至年11月30日的工作日期间,上午9:00至12:00,下午3:00至5:00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或护照)、竞买申请表、竞买保证金的缴款凭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的竞买保证金必须于年11月30日下午5:00前汇至指定的账户,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等,提出竞买申请。。


  (六)出让时间和地点


  拍卖时间定于年12月2日上午10时,拍卖地点在福州市马尾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二楼拍卖大厅(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马尾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七)给付成交地价款方式


  马宗地-07号:竞买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


  马宗地-08号:竞买保证金人民币万元。


  马宗地-09号:竞买保证金人民币万元。


  马宗地-10号:竞买保证金人民币万元。


  以上四宗地成交地价款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分二期付清(第一期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付50﹪,余款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付清)。竞买保证金可充抵成交土地价款。


  申请人支付竞买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为:


  (一)户名全称:福州市马尾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


  帐号:1666666362


  (二)户名全称:福州市马尾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


  帐号:


  (三)户名全称:福州市马尾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方名城支行


  帐号:


  (四)户名全称:福州市马尾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


  帐号:110192332


  (五)户名全称:福州市马尾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


  帐号:350501616997


  (六)户名全称:福州市马尾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


  帐号:420876014862


  以上六个银行账户,竞买人可选择任意一个支付竞买保证金。


  (八)其它事项


  1.申请人缴纳竞买保证金时,应提交该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存款证明。


  (1)竞买申请人参加现场拍卖时,可参与其所缴交竞买保证金对应数额宗地的竞买;若未竞得该宗地,可参与符合竞买保证金条件的其他宗地。


  (2)住宅用地购地资金审查。竞买企业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购地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金融结构各类融资资金,购地资金不得使用房地产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借款或预付款,购地资金不得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借款,购地资金不得使用参与竞买企业控制的非房地产企业融资等。


  竞买企业在竞买申请时应说明购地资金来源、提供相应证明,并作出书面承诺。出让后,受让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购地资金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马尾区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提供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经审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取消竞得资格,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已出让土地,定金不予返还。


  3.其他条件:


  (1)马宗地-07号:地块新建建筑按福州市政府年5月23日出台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号)规定的标准实施,由马尾区住建局负责牵头监管。其他规划要求按规划设计条件函规定执行。


  (2)马宗地-08号:(1)地块新建建筑按福州市政府年5月23日出台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号)规定的标准实施,由马尾区住建局负责牵头监管。(2)该地块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1处,建筑面积不低于0㎡,对外开放,由竞得人负责配建,建设费用由竞得人承担,通过验收后,由竞得人负责办理产权并移交给马尾区民政局,按规划用途使用,办理产权费用由竞得人承担。(3)该地块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处,建筑面积不低于㎡,床位数不低于20床,对外开放,由竞得人负责配建,建设费用由竞得人承担,通过验收后,由竞得人负责办理产权并移交给马尾区卫健局,按规划用途使用,办理产权费用由竞得人承担。(4)配置12班幼儿园一处,独立占地于地块一东北侧,依托地块北侧规划路设置独立出入口,用地面积不低于㎡,建筑面积不小于㎡,对外开放,由竞得人负责配建,建设费用由竞得人承担,通过验收后,由竞得人负责办理产权并移交给马尾区教育局,按规划用途使用,办理产权费用由竞得人承担。(5)地块内涉及1处福州市二级历史建筑—下德村号,应满足榕名城委函〔〕4号相关要求;地块涉及1处市级文保单位—石佛亭造像,涉及文物建控范围内的建设内容,需征得文物部门意见后据实实施;历史建筑不计容不计密;并在地块内预留石佛亭造像的公共通道,出入口沿福马路设置;名木古树按相关规定执行。


  (3)马宗地-09号:(1)地块新建建筑装配式建筑规定按福州市相关文件执行,由马尾区住建局负责牵头监管。(2)地块内涉及福州市历史建筑按福州市有关历史建筑处置相关文件执行,历史建筑不计容不计密。(3)地块全部作为社会租赁住房,商业及地下停车位自持。地块在产权登记时,应当整体确权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禁止分割转让、销售。且未经批准,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不得改变。(4)社会租赁住房的设计、套型、建设、装修及经营管理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号)、《关于国有用地新建(配建)租赁住房工作导则》《关于新建租赁住房项目规划设计工作导则》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落实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号)、《关于国有用地新建(配建)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执行。租赁住房套型具体建筑方案及套型配比应经马尾区住建局确认,社会租赁住房纳入福州住房租赁市场服务监管平台统一管理。该地块住宅部分的户型按福州市相关文件执行,由马尾区住建局负责牵头监管。


  (4)马宗地-10号:(1)地块新建建筑按福州市政府年5月23日出台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号)规定的标准实施,由马尾区住建局负责牵头监管。(2)安置型商品房按建设、交房进度分三期向竞得人拨付购房款。第一期:项目工程形象进度经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核实具备申请预售条件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及区土发中心向受让人拨付40%的购房款。第二期:被征收人与竞得人签订安置型商品房购房合同1个月内,由征收实施单位及区土发中心向竞得人支付40%的购房款;安置型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满3个月后,如仍存在未对接的房源,由征收实施单位及区土发中心在3个月内进行回购并支付40%的购房款,该部分回购的房源由马尾区政府统筹调配使用。第三期:剩余20%的购房款待交房后一个月内付清。(3)该地块内㎡安置型商品房配建安商房对接单价元/㎡,剩余建筑面积均为商品房,㎡安置型商品房户型比例由竞得人与亭江镇政府另行协商约定。(4)地块按照容积率均衡布置原则建设的前提下,剩余可售商品房可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建设,并满足《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配建房均衡布局的通知》(榕规办〔〕77号)要求。(5)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垃圾屋1处、设置于地面一层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快递服务用房1处、临地块交通出入口设置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门卫收发室,由竞得人负责配建,建设费用由竞得人承担,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移交给物业代管。其他要求详见规划设计条件函。


  3.交付土地条件及建设要求:


  马宗地-07号:在竞得人缴清土地价款15日内按现状提供土地(由马尾区土发中心负责具体交地事宜),交地后6个月内动工建设,自动工之日起30个月内建成。


  马宗地-08号:在竞得人缴清土地价款15日内按现状提供土地(由马尾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交地事宜),交地后6个月内动工建设,自动工之日起30个月内建成。


  马宗地-09号:在竞得人缴清土地价款15日内按现状提供土地(由马尾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交地事宜),交地后12个月内动工建设,自动工之日起30个月内建成,


  马宗地-10号:在竞得人缴清土地价款15日内按现状提供土地(由亭江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交地事宜),交地后6个月内动工建设,自动工之日起30个月内建成。


  4.出让土地成交价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物(含人员)的拆迁安置费用,以及地段差价、土地出让业务费等政府的土地收益(出让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竞得人另行缴纳)。


  5.本次公开出让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公开出让文件,本次公告与出让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出让文件为准。


  联系—83688


  三、长乐-拍11号至16号、滨拍-7号至9号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见附表3)


  (二)竞买申请人范围及保证金要求拍-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滨拍-7号、8号、9号地块竞买申请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可参加竞买,但存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者除外。同一申请人及其控股的各个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宗住宅地块的竞买。申请人在申请竞买时,应提供不存在上述情形的书面承诺。竞得人隐瞒事实出具承诺的,取消竞得资格,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出让人解除合同并收回已出让土地,定金不予返还。


  拍-16号地块竞买申请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规定的期限内均可申请参加竞买,但有用地行为不良者除外。可以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要有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拍-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滨拍-7号、8号地块竞买申请人参加现场拍卖时,可参与其所缴交竞买保证金对应数额宗地的竞买;若未竞得该宗地,可参与符合竞买保证金条件的其他宗地。


  (三)保留价和加价幅度


  拍-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地块加价幅度不低于万元,为万元的整数倍;拍-16号地块加价幅度不低于万元,为万元的整数倍;滨拍-7号、8号、9号地块地块加价幅度不低于万元,为万元整数倍;上述地块均不设保留价。


  (四)参加竞买申请方式截止日期


  (五)拍卖时间及地点


  拍卖时间为年12月2日下午15:00,在福州市长乐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举行(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和谐路57号(财富广场1#1a#楼七层))。


  (六)竞买保证金银行账号


  户名全称:福州市长乐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长乐支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乐市支行


  (3)账号/p>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


  开户银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长乐市支行


  (6)账号/p>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


  (7)账号:9010600229419


  开户银行: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8)账号/p>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长乐支行


  (七)地块要求


  1.拍-11号地块竞得后,由竞得人与区教育局签订幼儿园的建设和装修协议(幼儿园建筑装修标准:主体建筑为0元/平方米、室外活动场所元/平方米),建设和装修所需费用由竞得人出资,按照交钥匙工程标准将产权无偿移交区教育局。


  拍-11号地块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应同时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分期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住宅小区首期项目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2.拍-13号地块农贸市场需整体经营,产权不可分割销售、转让。


  3.滨拍-9号地块须建设可建住宅建筑总面积%的租赁住房,租赁住房套型面积配比参照《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完善租赁住房项目规划设计工作导则的通知》(榕房〔〕67号)要求执行。项目建设方案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事务部、区城乡住房和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确认后实施。


  滨拍-9号地块在产权登记时,应当整体确权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禁止分割转让、抵押、销售。且未经批准,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不得改变。


  滨拍-9号地块实行装修一次到位,未按要求装修到位或不符合装修标准的,不予通过核验,装修参考标准主要分为公共和套内两部分。装修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完善租赁住房项目规划设计工作导则的通知》(榕房〔〕67号)要求执行。


  (八)其他事项


  1.上述地块出让现场交易工作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2.上述地块按现状交地,具体交地工作由属地乡镇(街道)、区土地发展中心负责。


  3.上述地块成交价款包括土地取得费和出让业务费等政府的土地收益(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4.上述地块申请人缴纳竞买保证金时,应提交该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5.拍-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地块竞得人付款期限分两期(比例各为50%、50%),一期款于年12月25日前支付、二期款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支付。上述分期缴款不计利息。


  滨拍-7号、8号、9号地块付款期限分两期(比例各为50%、50%),分别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90日内支付。上述分期缴款不计利息。


  6.拍-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滨拍-7号、8号、9号地块竞买企业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购地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金融结构各类融资资金,购地资金不得使用房地产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借款或预付款,购地资金不得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借款,购地资金不得使用参与竞买企业控制的非房地产企业融资等。


  竞买企业在竞买申请时应说明购地资金来源、提供相应证明,并作出书面承诺。出让后,受让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购地资金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长乐区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金融办,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提供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经审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取消竞得资格,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已出让土地,定金不予返还。


  7.拍-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滨拍-7号、8号地块拍卖竞价采用拍卖竞价采用“限地价、控房价、摇号”方式,即地块设定最高限制价格(溢价率15%),竞买人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价格的,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当报价达到最高限制价格后,竞买方式转为摇号,凡接受最高限制价格的竞买人,均可申请参与摇号,摇中者为竞得人。


  拍-16号、滨拍-9号地块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8.上述地块配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工作用房、社区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产权须无偿移交给福州市长乐区政府指定的单位。


  9.拍-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地块出让后,根据建设项目现场具体条件(包括运距、耕作层质量等),告知用地单位是否开展耕作层剥离。开展耕作层剥离的地块竞得人须无条件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工作。


  10.滨拍-7号、8号、9号地块竞得人应根据《福州滨海新城总指挥部关于印发长乐区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滨海新城总﹝﹞14号)及《关于印发福州滨海新城配比土生产供应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长建滨海﹝﹞22号)文件精神,主动对接并无条件配合福州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展耕作层及表土剥离工作。


  11.滨拍-7号、8号、9号地块竞得人应对建设过程建筑垃圾的外运、土方回填等处置行为负责,遵循“区域内优先平衡,区域外严格控制,工地内部减量消化,项目间平衡互补”原则,按时准确申报土方回填或外运需求,执行《滨海新城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服从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调配。


  12.拍-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地块商品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办理转让公证手续。


  13.拍-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地块竞得人须在地块所在区税务部门依法纳税,建设施工单位也应在地块所在区税务部门依法纳税。


  14.滨拍-7号、8号、9号地块竞得人企业不在宗地所辖区内,竞得人拟成立或属地政府要求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竞得人应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完成新公司注册登记并签订补充合同。


  15.滨拍-7号、8号、9号地块竞得人应按照《福州滨海新城城市信息模型交付通用标准(试行)》(新区规发﹝﹞9号)要求将项目模型数据提交当地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6.滨拍-7号、8号、9号地块给水管道DN75及以下明设管道,应优先采用食品级S不锈钢管道,埋地管道应优先采用食品级覆塑S不锈钢管道,由住建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管。


  17.拍-14号、15号、16号、滨拍-7号、8号、9号地块竞得人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拍-11号、12号、13号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


  18.福州市长乐区政府有权对本次出让商品住宅的预售、销售价格和合同备案进行限制。竞买申请人在提交竞买申请时应出具接受上述要求的承诺函。


  19.上述地块项目建设应符合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


  20.上述地块应按照《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长政综[]号)执行。


  21.上述地块应根据国家、福建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开展“平安智能小区”设计、安装。


  22.上述地块竞得人应执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号),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内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


  23、本次拍卖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拍卖出让文件。。


  24、本公告内容与拍卖出让文件不一致的,以拍卖出让文件为准。


  (九)联系方式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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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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