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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发布事关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最新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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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五届〕第十六号)《关于县城区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连政〔〕1号)及上级有关烟花爆竹监管工作精神,连江的燃放规范如下:

县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1、凤城镇全境;

2、敖江镇:白沙居委会、浦下村、小湾村、青塘村、毗屯村、岱云村、上山村、下山村;

3、江南镇:江南社区、滨江社区、己古村、魁岐村、文新村、连兴村、镜路村、南塘村、花坞村。

限燃区域实行定时燃放的时间

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正月十四和元宵、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以及元旦、五一、国庆法定节日允许在6:00-12:00,15:00-22:00燃放烟花爆竹(其中除夕、正月初一为全天允许),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米范围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7、商场、超市、影(剧)院、酒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8、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9、高层建筑物、城市木屋毗邻区;

10、连江县辖区内涉及长乐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琯头镇芭蕉山);

11、县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县区允许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按照福州市烟花办的要求,我县境内只允许销售和燃放C、D级烟花爆竹产品。

全县3家批发企业要严格按照我县确定允许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产品种类组织货源。禁止质量不合格和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的烟花爆竹产品进入我县市场。

燃放规定

禁止燃放区域或部位将张贴禁燃标识,请群众燃放烟花爆竹时自觉遵守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得在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除应当按照产品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2、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3、不得采用其它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4、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处罚措施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元以上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举报电话

春节期间县烟花办设立举报-。

来源:连江县应急局/海连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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