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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发布重要通知事关户籍改革福州新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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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促进城乡就业创业、

居住生活的落户政策

促进随迁子女享有平等教育权利

推出更有力的住房服务保障举措

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

……

刚刚市政府网站公布!

《福州市公安局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印发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若干措施》

都说了些啥?

详情如下↓↓

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

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和省公安厅、省发改委《印发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公综〔〕号)精神,促进福州市劳动力资源和人才有序流入,我市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行以经常居住地落户为原则,全面放开落户条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具体措施如下:

一、实施促进城乡就业创业、居住生活的落户政策。

1.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实现落户“零门槛”。不设学历、年龄、就业创业限制,外省市人员均可申请在我市落户,六县(市)、长乐区人员均可申请在五城区落户。

2.全面放开近亲属投靠条件,实现投靠“零门槛”。除院校学生集体户外,凡具有我市户籍的人员,其近亲属均可申请投靠落户。

3.在六县(市)、长乐区和仓山区三江口区域租赁私有住房的,私有房屋产权人同意的,允许落户租赁的私有住房内,但房屋租赁必须经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房管局、国有房产中心、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全面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对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按照相关规定,保留应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以及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等各项权益。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促进随迁子女享有平等教育权利。持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贯彻落实我市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推动新开工建设一批公办幼儿园,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

进一步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实行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的地方,要合理设置积分条件,确保符合《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基本要求的随迁子女能够应入尽入。

流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开放,避免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民办学校教育服务安排就读。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后就地升学需求。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推出更有力的住房服务保障举措。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将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非户籍人口,进一步加大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筹建公租房力度,对符合本地区重点发展产业需求的低收入劳动者和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保障住房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供给机制,满足合理消费购买,增强承租住房能力,建立健全公租房分配信息公开和退出机制,探索和完善公租房申请受理、审核、分配、配后管理的系统化、信息化工作机制,简化和优化工作程序,加快分配步伐。

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及各类媒体加强政策宣传力度,确保供应体系运行公开、公平、公正。积极推进建立统一标准的私有住房租赁备案登记制度和信息服务平台,采取有效手段,大力提升私有住房租赁备案登记率,推进私有住房租赁网签备案业务网上办理。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自然资源局、国有房产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促进更广泛充分的就业。积极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相关政策,对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榕务工人员)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持续开展送政策、送指导、送服务,依托各级公共服务机构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创业服务、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均等化“一站式”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充分发挥“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功能,为各类求职者提供更为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统筹提升就业服务水平,做到就业服务政策资讯网上查询、网下落地。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完善各类人才引进激励机制,制定出台更加适应本地区现代产业发展需求的高层次人才、基础型人才在住房补助、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鼓励各类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申请利用自有土地以公共租赁房的形式建设人才公寓。为高技能人才及基础型人才提供公共租赁房、租赁补贴、安居型商品住房等保障措施。

鼓励工业园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普惠性幼儿园和托育园。对高技能人才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居住在工业园区公租房的高技能人才子女可享受同等就学待遇。

加强人才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完善支持人才创业的金融政策,为人才创业提供必要的创业辅导支持。健全人才服务体系,加强人才服务窗口建设,拓展“互联网+人才”服务,为人才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待遇落实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推动居住证制度扩面提质。根据流动人口的实际需求,不断优化完善居住证制度。福州市内各县(市)区之间的居住登记时间连续计算;同时,根据省公安厅规定拓展居住登记时间认定方式渠道,将缴纳医社保、就业登记、劳动合同、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等纳入认定范围,进一步提升居住证申领便捷化水平,确保有意愿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证。

进一步拓展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做好《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证持有人,可按照自愿原则,在我市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到居住证登记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其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居住证持有人,可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到居住证登记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房管局、文旅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力度。县(市)区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逐步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各级财政在安排与民生相关的转移支付时,要充分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数量和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数量因素,进一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建设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人定地、人地和谐。根据吸纳农业转移进城落户人口(指取得城镇户籍的进城农业人口)数量,合理确定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其用地需求。在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充分考虑各地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规模和持有居住证人口数量等因素,专项安排奖励指标。

优先保障进城落户人口住房用地,合理安排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用地、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必要产业用地,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单独组卷,单独报批,应保尽保。对盘活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农业转移人口的项目用地。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探索建立更加科学的公共资源配置机制。突破户籍限制,突出保基本、保民生,引导鼓励各地以居住证为载体,全方位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紧缺公共资源差异化提供机制,逐步增加以持有居住证人口数量在基本公共服务配置的考量比重,以居住年限、缴纳社保年限、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等为指标,建立紧缺公共资源供给分配积分制管理机制,合理缩小基本公共服务与紧缺公共资源供给之间的待遇差,引导非户籍人口在居住地长久定居发展,提高非户籍人口落户积极性。

责任单位:市直各职能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推进措施落实,加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确保农业转移人口进得来、留得下、有保障、能发展。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理清现行不符合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均等化要求、不利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和管理方式,积极探索,不断研究推出新的改革创新举措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责任单位:市直各职能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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