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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福州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1人当场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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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小编据中国检察网获悉,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起交通事故,致1人当场死亡的案件。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年生,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12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网络配图

年11月11日17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驾驶闽A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鹤林路北侧机动车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牛岗山公园公交站路段人行横道时,遇被害人谭某某驾驶福州1****号电动自行车沿人行横道由南往北横过道路。闽A6****号小型普通客车前左部与电动自行车后右部以及被害人谭某某的身体右髂部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谭某某当场死亡。年12月8日,晋安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谭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

网络配图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是过失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有自首及赔偿谅解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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