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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人涉12项罪名山西程长富等涉黑案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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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程长富、程长乐等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该案被告人共38人,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爆炸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妨害作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等12项罪名,共计90起违法犯罪事实,其中33名被告人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审理查明,自年以来,被告人程长富、程长乐等人在翼城县、绛县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明晰。该组织通过爆炸、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犯罪活动聚敛钱财、攫取经济利益,非法所得数额达余万元,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将获取的部分经济利益用于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该组织为确立、维护组织的势力、影响和利益,实施爆炸,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还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7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横行乡里,称霸一方,致使当地群众合法利益被侵害后不敢报案,在群众心中形成巨大心理威慑。该组织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把持翼城县唐兴镇南寿城村基层政权十余年,肆意侵占该村集体土地资源和其他资产,垄断该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及装修业务,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依法裁判,被告人程长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爆炸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程长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爆炸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妨害作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屈立武、程子刚等31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财产刑。

被告人何庆茂、王太和等5名非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犯爆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

(本文转自山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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